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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
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
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
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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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
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
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
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