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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根据《电
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
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
统称各立档单位)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下列概念具有特定含义。
(一)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
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二)电子档案,是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
的电子文件。
(三)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
过程的数据。
(四)逻辑归档,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
方式和位臵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