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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试验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
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项目部对事故发生地的
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
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人。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 、事故发生地的工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
人。
四、下列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