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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
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干 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
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3.8MPa的电站
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 锅炉范围内管道;
c) 锅炉安全保护装臵及仪表;
d) 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e) 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
容器;
f) 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
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