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0米以上(含 2.0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
高处作业。虽然在 2.0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
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
排放有害气体、 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应视为高处
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 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 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 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