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也就是
说法律上规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政府部门的管理
是宏观上的, 很难具体到每一个工程的每一个环节。 但我们知道,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是“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作的内容是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
位实施监督。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责
任和义务等, 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 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权。 现从以下几个
方面谈谈监理单位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履行好安全职责。
一、加强立法工作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在强调对施工企业严管的情况下,应明确法律关系。既
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