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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
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 (以下简称监理)
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
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
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必须通过招标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