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
根据国家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
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 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
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
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制度。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
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
取试验样品的过程;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
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
料在现场取样, 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
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取样和
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 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
据的公正性。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