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编制指南
一、 编制职责及要求
1、 监理规划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编制人可为总
监、副总监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核人应为总监理工程
师,批准人应为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
2、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
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注:此为基本要求,但编制监理规划还需要根据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
组织设计等文件,而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因此监理规划是一个需要不断补充完善
的文件。
3、 监理规划必须对项目具有针对性。
4、 《旁站监理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或《安
全监理方案》)应作为监理规划的内容,并按规定分别上
报相关部门或单位。
二、 编制依据
1、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 监理大纲、监理委托合同文件及其他与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