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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监理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
1.评标委员会及其职责
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的若干意见》 (粤府办 [2010]37 号)依法组建,负
责评标活动。
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荐 __名专家(最多 1 名)和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
家库中抽取的 名专家共 人组成。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
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1.3 评标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
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综合得分
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