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
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
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
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
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
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
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
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
建筑材料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