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
发[ 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
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
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 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
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
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
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矿井领导
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