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节录)
(1995年 3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国土籍字第 26 号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
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
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节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颁布时间: 2000-3-31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
为城镇居民的,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由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
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