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新政办发〔 2004 〕40 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
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创建良
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
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 ,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
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 ,
发挥管理、教育、服务和保障功能 ,发动和依靠群众 ,实行群
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
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社区消防安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