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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
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检
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
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
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
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