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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大 (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9-09-01
【实施时间】2010-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清
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
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
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