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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2005 年 8 月 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
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条 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里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
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