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
闽环保监, 2010? 82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
局、矿管办):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的通知》(闽政, 2009? 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
源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闽政
办, 2009? 1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
和采矿权延续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
规范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定
矿山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