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
信用体系, 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 (以下简称 “工程建设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 “省
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
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
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
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
人员信息登记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
统一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