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 ,办
理基金份额(权益)认 /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
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
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
续执业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 [管理人的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的
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