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号令,
以下简称“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规定。
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有财
政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
214号,以下简称 214号文)进行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
竞争性谈判混淆。“磋商”与“谈判”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 看起来区别不大。
那么,财政部为何要认定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
有何实质性区别?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一探究竟, 供实践操作者
参考。
一、适用情形的对比
根据上表的对比, 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