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
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法律) 第二十
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 (2003 年 1 月 1 日)。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 2014 年
11 月 29 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
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
判
均有
明文
规定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
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
商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
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
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