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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建设项目(工业类)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3 号)、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令第 13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
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
管理规程(试行)》(环发 [2009]150 号)第三章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申请试生产、开展验收监测和申请验收审批三个
部分 (参见附件 1);试生产期间,经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按照要求,向有资质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
称总站)委托开展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