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玻璃钢渔业船舶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通 则
1.1.1 本篇适用于船长小于 35 m并具有连续甲板结构的渔业船舶。
1.1.2 本篇适用于用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以手工成型(含喷射成型)的渔业船
舶,但油船除外。
1.1.3 如若能有充足的理论或实践依据说明其等效性,船舶的结构形式及构件尺寸即使不符合
本篇规定,验船部门也应给予考虑。
1.1.4 船长小于 12 m的无甲板的渔业船舶,本篇规定可适当放宽,但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1.1.5 本篇未涉及的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条件, 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及《钢
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1998)》的规定。
第 2 节 定 义
1.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中所引用的下述名词术语,均应按本节规定的定义。
1.2.2 树脂:一种具有不同的、高的相对分子量的固态、半固态或假固态、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