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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校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实行校长负责制; 应当设立保
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
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
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
任。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
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维修、
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
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 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