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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
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 Q/SY 1244 —2009《临时用
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
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 ,临时性使用 380V 或 380V 以
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
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
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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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