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函〔 2010 〕319 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药品差别定价的范围和条件,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 现就有关
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受理品种范围确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发改价格〔2010 〕
429 号)中所有药品,《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 2006 〕94 号)
中省增列的药品,民族药。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暂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专利药品。
特指取得药物化合物 (包括中药的某些有效成份化合物)、 中药复方、中药有效
部位或提取物、 生物药用基因、 蛋白质、多肽或抗体及生物制品的专利药品。 专
利药品应同时具有标注新药类型的药品注册批件, 仅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
品,包括通过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