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6 年 1 月 4日,某市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江西省某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压缩机公司) 签订了一份 10万台压缩机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1)每台压缩机的单价为 500 元。合同标的总金额为 5000 万元;(2)履行期限为 2006 年
年底前, 买受人(天宇公司) 收到出卖人 (压缩机公司) 货物后 1 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 ( 3)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总金额 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压缩机公司依约如期履行了合同, 而天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 由于冰箱
销路不畅而导致大量积压,仅支付了 2000 万元。尔后,压缩机公司一直向天宇公司追讨,
天宇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拒绝。 2007 年 3 月,由于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