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新(扩)建风电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直属
控股及代管风力发电场基建转生产的工作程序 ,明确基
建转生产管理界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 (扩 )建风电工程投产发电后, 必须开展移交生产验收工
作;移交生产验收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公司负责
筹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控股及受托管理的风电基建工
程。
第二章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程序
第四条 公司所属基建工程,一旦具备移交生产验收的条件,项
目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申请。
第五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大纲 (见附件一),项
目公司要高度重视, 按照大纲要求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六条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条件
(一) 基建合同完成率 95%以上,土建主体工程全部结束,电
气安装工程全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