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法规编号: (89)纺生字第 21 号
颁布时间: 1989
制定部门: 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法规内容: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89 年 4月 28 日 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89)纺生字第 21 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
坚持
安全第一,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机构的监
督与
指导。
第三条 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
防知识,
增强法制观念,自学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