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7〕258 号),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
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