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 .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 .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 .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 .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 .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 .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 .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 .其他规定事项。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