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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联合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
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
施;
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要求;
7、检测中心出具的沉降、节能、保温、钻心、路灯所接地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8、除上述内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联合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办提供的联合验收告知单准备验收资料;
2、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
3、联合验收办接收资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清单;
4、联合验收办组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