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
(聘方)聘请 (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
员(或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为 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 年
月 日到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 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
。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
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 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
写)。
第四条 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 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
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 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
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
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