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于 2007 年 12 月 28日经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8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
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