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按照国家、 省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 ,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表》(附件一)):
1.建筑外观及尺寸偏差;
2.楼地面面层空鼓、起砂,墙面粉刷空鼓、起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