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 5号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
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苏政发 [2011]3 号)规定,自 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
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 1%
提高到 2%,现将列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金费率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
1 、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 3%;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 7%、县
镇5%、乡村 1%;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 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