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用地的监管, 合理利用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制止囤
积土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土
地出让金;出让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
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工开发期限是指自土地交付日期起至 《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届满日期或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