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坚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 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公众评
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
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
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
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