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菏政发〔 2009〕3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和
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