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