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环境,加强城市亮化建设,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辽宁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灯光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 是指为美化城市环境, 对商业街、 旅游景区、 主次干道、
重点桥梁、河流、广场、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灯
光亮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将全市灯光亮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供电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亮
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灯光亮化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元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灯光亮化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下列部位必须进行亮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