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 布 单 位 】 劳 动 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 1996]276 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997-01-01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 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 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
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