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
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 根据《发电
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 [2006]42 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
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
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
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
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
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 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
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
监管。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