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
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
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