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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
2013年 1月 16日,省政府第 1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山东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姜大明省长于 2月 2日签发第 260号政府令公布,自 2013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
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
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的制度。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近几年来,
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
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