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
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 广泛涉猎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
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 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 逐渐形成并
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
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
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 《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
《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
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 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 重庆
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演变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刑法第 133条规定: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