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崔树里 3A 水电站主要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设备驻厂
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电站设备的质量、进度,根据公司有关
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崔树里 3A 水电站总承包项目的设备监造,以及对
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设备制造
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监造人员的素质要求
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技术经验, 并熟悉 GB/T19000-ISO9000
系列标准和各专业标准;
2、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 5年以上工作经验;
3、驻厂监造人员应专业配套,熟练掌握监造设备合同技术规范、 生产技术
标准、工艺流程以及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4、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 掌握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