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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特殊目
的载体管理人身份, 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
获得基础资产, 并且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 发行资
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前款所指特殊目的载体, 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
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
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