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4 年 9月 16 日 财建 [2004]300 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 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
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
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精神,根据《预
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
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
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